我园实施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家长:

接上级通知,为贯彻落实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请家长详细阅读《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长于2013228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到园长办公室办理申请,逾期不再办理,谢谢你的配合!

广州市黄埔华联外语实验幼儿园

2013226

 

附件: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1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问题,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户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本区户籍在园适龄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元。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我区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本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对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 广州市户籍;

2.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的基础上,对在园本区户籍如下幼儿进行资助:

1)广州市黄埔区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由区民政局发证);

2其他3-6岁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重点资助被确定为区内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困难家庭的在园幼儿。资助总人数控制在我区幼儿园就读的本市户籍幼儿人数的10%以内,由区教育局按幼儿家庭困难程度统筹分配。

三、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幼儿,区政府按每人每学年1,500元标准给予受资助幼儿资助;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在园幼儿区政府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标准给予受资助幼儿资助;

(三)对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按每人每学年400元标准给予受资助幼儿资助。

四、经费来源

1.对本办法资助对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2.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五、实施程序

1.每学期入园报到时,幼儿园在重要位置张贴本办法,确保宣传到每一位家长;

2.享受资助幼儿的家长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由幼儿家长填写《黄埔区学前教育阶段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交幼儿园审核存档备查;

3.幼儿园将资助的幼儿初步名单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确定为资助对象;

4.各幼儿园依据《黄埔区学前教育阶段资金资助申请表》,填报用于汇总资助对象相关信息的《黄埔区学前教育受资助幼儿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至区教育局;

5.区教育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于每年12月份发放本年度资助经费。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由区教育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尽快组织执行,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区民政局、工会、残联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局和各幼儿园核实受资助幼儿的家庭情况等情况。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局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严格规范程序。

区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区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区教育局、财政局要与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减免学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办法由各园自行确定。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区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区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七)加大宣传力度。

区各级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